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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阿克苏地区“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分析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www.aks.gov.cn 发布日期:2018-01-12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阿克苏地区发改委 字号:[ ]

  2017年,阿克苏地区价格举报工作聚焦总目标,以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为主渠道,及时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认真解答价格咨询,快速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化解价格纠纷与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
  一、价格举报总体情况
  2017年地区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运行平稳,影响力不断提升,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依然集中在停车收费、物业管理、资源价格、交通运输、社会培训领域。
  全年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受理价格咨询、投诉、举报共计644件,其中价格政策咨询534件,价格投诉96件,价格举报14件,同比上升37.31%。来电626件、来信5件、全国网上举报平台11件、其他网络渠道2件。价格投诉举报、咨询件办件数641,办结率99.53%。实施经济制裁总额42.5万元,已退还用户多付价款42.12万元,罚款0.3793万元。
  价格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受理数量较集中的县(市):阿克苏地区本级(529件)、阿克苏市(79件)、库车县(12件)、拜城县(11件)、新和(7件)、沙雅县(2件)、阿瓦提县(2件)、温宿县(2件),占比分别为:82.14%、12.27%、1.86%、1.71%、1.09%、0.31%、0.31 %、0.31 %。
  价格咨询、投诉、举报数量行业分类:
  停车收费(179件)、物业管理(65件)、资源价格(60件)、交通运输(60)、教育(51件)、社会服务(47件)、商品零售(34件)、邮政通信(21件)、医药(16件)、宾馆酒店(6件)、机关收费(5件)、房地产(4件)、其他商品价格(4件)、旅游(1件)、协会社团(1件)、律师公证认证(1件)、农产品价格(1件)、网络服务收费(1件)、其它收费(82件)。占比分别为:27.8%、10.09%、9.32%、9.32%、7.92%、7.3%、5.28%、3.26%、2.48%、0.93%、0.78%、0.62%、0.62%、0.16%、0.16%、0.16%、0.16%、0.16%、12.73%。
  二、价格举报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收费问题。2017年机动车停车费投诉居于首位,共受理176件,占27.8%。
  1、公共停车场收费不规范问题。一是个别公共占道停车场未安装收费计时系统,收费员对免费停车时间范围内的车辆收取停车费,造成价格纠纷;二是自建停车场收费按小时收取,公示不到位,车主反映较多;三是收费人员服务态度较差。
  2、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一是个别小区物业地下停车场收费未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二是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收费较乱,收费未公示,收费标准也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收费仍是举报投诉热点。
  全年共受理65件,占10.09%。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收费资质标准;二是商业物业服务企业不与业主协商,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天然气入户安装费问题。
  (三)资源价格举报投诉问题增多。全年共受理60件,占9.32%。主要问题:一是居民照明用电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从今年7月1日起下调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但是电网企业对居民表计和电费缴纳系统还没有调整,电量差额清退工作还没有进行,群众反映较多;二是商业用电价格,个别物业公司不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明电〔2015〕26号文件规定多收电费。
  (四)交通运输类。今年共受理60件,占9.32%。反映的主要问题:
  1、高速公路收费投诉较多。一是车辆从一个路口进入高速,中途从服务区返回又从同一路口出高速,收费按全程收取,车主对此收费有疑问;二是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投诉。主要是红枣、核桃等农产品是否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问题。
  2、客运票价问题。一是乡村之间的线路车司机擅自提高票价;二是客运公司向客运车辆收取安检费、安全单费等问题。
  3、营运车辆挂靠公司相关收费问题,如车辆管理费,车辆审验代办费用等反映较多。
  (五)教育行业价格举报投诉较多。主要是社会培训类今年共受理51件,占7.92%。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个别驾校向学员收取考试结业证费;二是个别驾校退费时没有解释清楚扣费项目、拖延退费时间,造成驾校退费价格纠纷。
  (六)其他领域。在受理的各类价格咨询与投诉中,还存在一些市民反映数量不多,但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药、理发、健身服务业、转供电、自来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行业。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药品,不同零售药店价格差别较大,市场零售行业药品明码标价,民营医院尤其是中药的明码标价问题也引起市民投诉的问题;理发健身行业办卡使用范围,退卡转让的收费等问题;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门禁卡费,物流公司收取包裹安检费问题;农村自来水安装费、水表费用,机动车检测费,交通事故拖车费过高等问题都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经验做法
  (一)加强对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和停车收费是近3年来的价格监管的热点和难点,经过多次检查,这两个领域的收费较以前规范很多,但仍然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随着物业管理和公共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变化,以及部分物业权属界定不清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领域的收费出现了新问题,价格部门一方面加强检查力度,查处乱收费行为,同时对新的价格矛盾保持高度关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多种方式,对地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驾校行业、机动车检测站提醒告诫,规范行业价格行为,疏导矛盾督促各方保持沟通,减少因收费引发纠纷。
  (二)做好商品零售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市区各商场、大型超市的明码标价检查,规范零售行业的促销活动,重点打击价格欺诈,倡导价格诚信,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三)高度重视“12358”价格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实现上下信息互通,关注价格问题的动态,发挥平台的功能,畅通群众的价格诉求渠道,提供更多的方式,便于群众咨询和投诉举报,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以加强“12358价格监管平台”建设为契机,规范内部执法流程,提升对价格投诉举报的处理速度和处置能力,提高价格监管水平。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分析功能,提高对价格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管。节假日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和加强市场巡查,到大型超市、商场、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等群众聚集、价格问题频发的场所执法巡查,以问题为导向,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置,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四、典型案例
  (一) 阿克苏市某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入户初装费费案。
  阿克苏市某小区30余名业主集体上访投诉,反映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问题。委领导高度重视,批示地市两级价监部门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5月向该小区124名业主收取了3660元/户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共计453840元。依据行署办《关于将天然气入户工程纳入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复》(阿行署办批〔2010〕137号)和地区发改委《关于重申阿克苏市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地发改价格〔2014〕77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将天然气入户安装项目纳入新建、在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建设,其天然气入户安装的费用按工程实际结算额计入商品房价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建设部门统一进行验收。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单独向住户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该小区1、2、3、4号住宅楼属于新建商品房,该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属于违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已超出法定的追溯期,不符合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的受理条件。经研究决定,本着努力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采用协调方式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功,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通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经地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与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沟通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业主交纳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抵扣2017年冬季取暖费和2018年部分物业服务费44.6万元。地区发改委向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出具《价格投诉调解协议书》,物业公司将退费情况报地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测绘费案。
  根据群众投诉,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为住户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证时,向住户收取300元的测绘费用,举报人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将300元费用退还业主。
  (三)阿克苏市某驾校违规收取考试结业证费案。
  阿克苏市一学员反映,其在某驾校领取驾驶证时,驾校要求其缴纳考试结业证费50元/本,且没有收费依据,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驾校自立项目收取22名学员考证结业证费共计1100元。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责令其立即整改,考虑到该驾校收取结业证费不久,还未造成较大影响,该驾校能积极主动整改并清退所收费用,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阿克苏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提高商业用电价一案。
  根据业主举报反映阿克苏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价销售商业用电价格,2017年8月16日对该物业公司的电价执行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违反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明电〔2015〕26号)文件:“全疆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价格,电压不满1千伏的价格标准为0.519元/千瓦时”的规定。该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4月7日按0.55元/千瓦时、2017年4月7日-8月14日按0.82元/千瓦时执行,多收价款1854.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违法所得1854.16元的2倍罚款计3708.32元的行政处罚。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
  (一)快速反应能力不强,价格举报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投诉案件越来越多,要求也不断提高。如遇到异常情况,由于目前在岗人员少,不能够及时快速抢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办案缺乏时效性。
  (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价格举报工作涉及面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对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群众工作经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有很高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做到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
  今后我们将结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对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培训,不仅要学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熟悉各项业务方面的政策,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做好“12358”价格监管系统维护工作,加强对县(市)工作的督导
  认真做好“12358”价格监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品牌作用,努力提高“12358”价格举报电话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加强对县(市)价格举报工作的督导力度,着力解决县(市)在平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县(市)基层价格举报工作顺利开展,促使价格举报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举报数据运用,配合价格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价格举报工作必须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热点问题来开展,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措施,特别是对加强价格改革措施事中、事后价格监管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促进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
  作者简介:阿依古力·艾则孜
                    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举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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